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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路不回填坑人要赔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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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路不回填“坑”人要赔钱


道路施工后,不仅没有及时回填路面,也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结果导致路人张某跌入深坑摔伤。今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判令施工方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6万元。2006年7月,涉案的工程公司受一家贸易公司委托,为太原市并州路某小区5栋楼房安装民用燃气管线设施,当时双方在合同中未涉及管道沿线的障碍拆除、道路和绿化带拆除及恢复等内容。施工完毕后,该工程公司未回填路面,也没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2007年3月9日晚,路人张某经过施工处时跌入坑内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骨折。事发后,张某将贸易公司和工程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8.8万元。工程公司辩称,有关工程已经于当年11月16日交工验收,张某的损害不是在施工期间造成的。而且根据合同,施工范围并不包括道路的拆除及恢复,故不应承担责任。贸易公司认为,工程实际通气是2007年5月14日,此前应视为工程尚未竣工,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施工方在小区破路施工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造成他人损害,但涉案的工程公司未及时回填,也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张某摔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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