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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男子和同事结伴喝酒后突发意外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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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一男子和同事结伴喝酒后突发意外死亡,谁担责?

近日,固原一男子和同事结伴喝酒后不料突发意外去世,一起喝酒的同事以及酒馆要担责吗?原州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一起来看看!

“80后”男子小明在原州区一家公司上班。一天深夜,他和3名同事一起到酒馆吃烧烤喝酒。喝完酒后,突然呼吸心跳骤停。他随即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等症状,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小明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

小明的父母认为,酒馆和小明的3名同事应对小明的死亡负责,故将酒馆和小明的3名同事诉至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70多万元。

酒馆经营者认为,其在提供餐饮过程中未有过错,且在小明发生呼吸心跳骤停时积极施救,因此小明父母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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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的同事们辩称,在聚餐过程中,小明单独一人喝了几瓶啤酒,其余人未对其进行劝酒、灌酒等行为,因此聚餐与小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不存在因果联系,他们对小明酒后突发心脏骤停以及死亡均不存在过错。小明父母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主张的损失金额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在小明住院抢救期间,小明的同事们除了代为垫付了医药费,还共同向小明家属资助了慰问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明与同事彼此之间对各自的身体、经济状况相互了解熟悉,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众人合意前去吃饭喝酒,本是人之常事,也是人际之间友好、相互沟通的表现,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规范,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排除当事人之间有故意酗酒或多人对其中某人进行灌酒的情况,故而无法认定各被告应对小明在酒后的身体情况尽到更进一步的注意义务,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喝酒行为对小明的身体产生了损害。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明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END

来源:红寺堡奇闻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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