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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轻松筹法院认为北京轻松筹全部涉案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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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民初号二审案号()京73民终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 郭振华

审判员 章坚强审判员 刘炫孜

法官助理陈 月书记员马可欣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亮,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杜梦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贵,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追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追梦公司经济损失元及合理支出元;

三、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
  判
  长
   郭振华审
  判
  员
   章坚强审
  判
  员
   刘炫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月书
  记
  员
   马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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