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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一审:()京民初号

二审:()京73民终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郭振华

审判员章坚强

审判员刘炫孜

法官助理

陈月

书记员

马可欣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于亮,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杜梦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贵,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追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追梦公司经济损失元及合理支出元;

三、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
  

被上诉人辩称

追梦公司辩称:

一、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属于“金融服务”。《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6类服务并未包含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其也未获得从事金融服务应具备的《金融许可证》;“众筹”仅仅是一种新的互联网服务模式。

二、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募集慈善基金”服务。轻松筹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均不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提供服务的方式与《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的方式不同,也不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义务。

三、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追梦公司与轻松筹公司均于年9月开始使用“轻松筹”,且追梦公司在年11月之前持续使用了“轻松筹”,故轻松筹公司关于其在先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追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轻松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追梦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轻松筹公司在其域名为qschou.
  审判长郭振华
  审判员章坚强
  审判员刘炫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月
  书记员马可欣

本案部分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部分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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