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股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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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食品安全不合规惩罚严厉十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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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电商业务系列

食品安全不合规惩罚严厉十倍赔

--王某与S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精要

无论传统线下经营者,还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能承担最高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即使消费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购买,经营者也不能免责。

简要案情

年5月23日,王某在Y网的S馆购买“聚雾盒装野生绞股蓝”等商品,货款元。商品外包装显示:野生绞股蓝;“聚雾”牌绞股蓝是我公司开发生产的一种纯天然原生态保健产品,绞股蓝又名“七叶参”.....。王某认为“聚雾盒装野生绞股蓝”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但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绞股蓝,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诉至法院,要求S公司退还货款元,并赔偿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Y网运营主体为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S公司属平台内经营者,王某与S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涉案商品为预先定量包装在容器中的食品,其上标注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并无保健品批准文号,故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根据卫计委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绞股蓝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因此绞股蓝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S公司作为食品销售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王某向S公司退还商品;S公司向王某退还货款元,并赔偿0元。

法律评析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几年来,苏丹红、孔雀石绿、毛发酱油、皮革奶、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在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的情形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基础上,作出惩罚额度更高的制度安排,目的就在于通过私法上的惩罚机制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第一百四十八条应作如下理解与适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不以消费者身份认定为前提

虽然《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及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食品药品领域内的知假买假,不能成为否认购买人消费者身份、免除自身责任的理由。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号)表示“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从该函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保持支持立场。本案中对于S公司提出的“王某系职业打假人,其购买目的是谋取暴利”的答辩意见,法院未予认定。

(二)经营者担责需“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及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标准是指食品无*、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二十六条则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8类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了营养标准、卫生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其他相关条款则对保障食品安全规定了具体要求,如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行*许可制度,生产者或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等等。具体到个案,司法机关通常结合上述条款整体来认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比如本案涉案商品无保健品批准文号,但使用作为保健品的原料,法院据此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明知”的认定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只有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者“明知”的判断至关重要。因为“明知”是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消费者举证难,法院认定也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第六条对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分别是: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以上情形下,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

风控提示

邮*企业无论是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平台经营食品,还是在线下邮*网点经营食品,都要保证食品的安全,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在引进电商分销商品时,要认真从进货源头把关,严格查验生产者资质、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食品检验报告等文件,核对许可证证书原件与产品标注许可证编号是否一致等。

二是要对所销售食品进行完整真实标识。查验食品包装标识内容(含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性规定的宣传;尤其对于预包装食品,还要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这一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要对食品标注的成分、配料等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核,尤其要注重对食药同源商品的专业审查,避免出现类似本案将保健品原料用于普通食品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

四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及时向生产者追偿。要在商品分销合同中约定好产品质量问题解决条款,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应由与生产者或者批发商承担。邮*企业作为销售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及时向产品生产者或者批发商追偿,转嫁邮*企业损失。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作者:张新玲(中国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办公室)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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